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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公告

落實執行菸害防制相關作為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說明:
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4月22日國健學字第1140760614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。違反前述規定者,依同法第42條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;未成年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處罰;行為人為未成年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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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4-29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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